張健波總編輯:
您好!貴報於1月25日的社評,題為〈菜園村很特殊,但不應享有特權〉,我作為運動的參與者,眼見村民在既無原居民的特權,和政府以高鐵工程為名,肆意拆遷的下,艱險之中奮建新村,但竟在上述社評中,被指為享有特權,偷換了村民被侵權的概念,內容更連一些基本事實也搞不清,實在必須和號稱「公信第一」的《明報》商榷。
在新村路權的爭議上,《明報》說看不到政府有什麼角色可以介入。但事實是︰鄭汝樺在2010年 11月24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說會「聯同鄉議局就土地和路權等問題與其他村民磋商、協調」。
但後來整個路權的傾談過程,菜園村村民只能透過劉皇發充當「消息人士」獲知開價,想找出對口單位都難。政府根本沒有「聯同鄉議局就土地和路權等問題與其他村民磋商、協調」,別說政府怎樣積極介入,就連安排買賣雙方坐在談判桌上的角色,政府根本沒有做過。後來甚至出爾反爾,只強調路權是私人土地交易,拒絕任何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