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不明白為何公民抗命能有力量去改變社會,令公義彰顯。要改變,當然需要力量(power)去推動。人們大多把力量只理解為外加的(external)及強制的 (coercive) 力量。最典型的力量就是武力。當人被施加武力或受到武力的威脅,人因人身或財產受損害,而被迫應施武力者的要求而改變。
在現代社會,政府是唯一可以正當及有組織地行使武力的團體。按這對力量的理解,要改變一些政策、法律、制度甚至政權,最有力的方法就是擁有比政府更大的武力。當然對民間組織來說,這可能性並不太大,而若出現,就是出現內戰的時候。民間組織也深明此理,故近年與政府進行抗爭時多會採用非暴力的方法,如以直接社會行動擾亂社會秩序,逼使政府屈服而願意改變相關的政策、法律或制度。但背後對力量的理解仍是一樣,是外加的和強制的,只是性質與武力不同,不是透過直接對人身及財產的破壞或威脅去促使改變,而是透過不合作的方式去令政府在計算社會及政治代價後被迫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