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便利店收銀處旁邊和後方,不時設有擺放煙草產品的展示箱和貨架,它們屬不屬於「廣告」?衞生署控煙辦於2020年向港鐵車公廟站一間7-11便利店採取行動,指控店舖將煙草產品排列不同圖案或設計,展示箱著燈和有不同背景顏色,認為做法已構成「煙草廣告」。不過原審裁判官認為展示方式未能被證明展示方式與一般銷售有異,裁定4項傳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提出覆核,不過裁判官維持原判;律政司其後再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庭昨日頒下判詞,續判律政司敗訴。
法官舉出多個關注點,例如指法例並非完全禁止在銷售點展示香煙,控煙辦沒有任何指引,或禁止在銷售點展示香煙的方式或範圍,形容或許存在灰色地帶,必須就個別實際案情考慮。若以顏色、口味、煙包上字眼,並不必然會促使或誘使他人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