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期間,8人被指協助及駕車接載理大內爬渠離開人士,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指從渠口爬出,在審訊中途遭加控暴動罪。鄭與另外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他們均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2日)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代表鄭錦滿的大律師指,當時有說法指「營救理大」,有可能鄭打算從外面爬渠進入理大,但中途失敗,於是折返離開,並從渠口爬出來;然而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鄭從理大逃離,因此希望上訴庭推翻暴動定罪,改判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會於6個月內頒下判決。
上訴人為:裝修工人何志豪(28歲)、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2歲)、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3歲)、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0歲)及廣告導演林泳汶(31歲)。2023年1月,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鄭錦滿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但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另外4人則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12至13個月不等。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審理。
鄭錦滿稱打算從外面爬渠進入理大營救 冀上訴庭改判妨礙公正罪成
鄭仍就暴動罪服刑,今早由囚車押送往法院應訊。代表鄭錦滿的大律師指,控方在審訊中途修訂控罪是沒有需要,而且修訂控罪之後,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暴動罪。他指根據證人作供,由理大內的私渠爬去外面的公渠是不可能;加上鄭沒有佩戴一般渠務人員所需的安全裝備,在渠道有沼氣的情況下,「直頭生命(安危)上係不可能發生嘅事」,因此鄭是沒有可能透過爬渠從理大離開。法官潘敏琦則說:「最少佢有頭燈啦。」
大律師稱,有一個可能性是鄭打算從外面爬渠進入理大,因當時有說法指「營救理大」,但鄭在爬渠中途失敗,於是折返離開,從渠口爬出來。他指警方證人觀察到鄭從渠口爬出來,只是事件的一部份,但鄭的起點在哪裡則有待商榷。法官彭偉昌指出鄭未曾作供;法官潘敏琦質疑上訴方的說法是臆測,因沒有任何證供支持。
大律師重申,控方沒有需要修訂控罪,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鄭從理大逃離,因此希望上訴庭推翻暴動定罪,改判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上訴人指被警方誘使下作出招認
何志豪被捕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稱:「睇下去愛民邨山坡睇下有無理大嘅人走上嚟,然後帶佢去附近送佢上車走」,又表示他是「義載取酬」,並在「救人」群組中與各人討論在甚麼位置接走離開理大者。代表何志豪的大律師田睿奇爭議相關招認是在警方「策略性」的警誡之下作出,構成誘導被捕人招認,有不公之處。
上訴人稱協助被困渠道內的工程人員 官質疑不合邏輯
代表陳啟賢的大律師指,原審法官錯誤地基於當時傳媒報導和「連登」討論區帖文,推斷被告知道理大有暴動發生。可是法庭不能排除上訴人在渠口放繩,是為了協助被困渠道內的工程人員。
法官潘敏琦質疑,若然上訴人相信從渠口爬出來的人是工程人員,並且想協助他,為何不在原審時作供。法官彭偉昌則質疑,一個途人不可能預先知道有被困的工程人員並剛巧路過「好心幫佢」。他表示尊重被定罪的人提出上訴,但上訴理由應該要基於常識。
大律師則回應指,有證據顯示其後有消防員和蛙人到場搜救,又提及死因庭案件顯示的確曾發生地下渠道的工業意外,有人被困導致死亡。法官彭寶琴質疑,如果上訴一方的說法是合乎邏輯的話,「係咪應該每個渠口都揭吓?」、「唔知邊個渠口出嚟,所以呢度揭吓,嗰度揭吓?」上訴一方則指,當時陳途經時見到有一個渠口「打開咗」,旁邊有工程圍欄圍著,不能排除他認為「有任何事情發生」,於是熱心救人。
上訴人:不排除想幫助沒有參與暴動但被困理大的人士
代表馮思睿和林泳汶的大律師指,二人幫助爬出渠口的人,不一定知道或認同該些人正在逃避警方追捕;不排除二人是想幫助沒有參與暴動但被困理大的人士。法官潘敏琦再度質疑兩名上訴人原審時從無作供。
法官彭偉昌則指,兩名上訴人稱打算「救出」被困的人,可是「Rescue from what?當然係逃避警方啦,當然係逃避警方嘅逮捕囉。」大律師則澄清是免於「來自其他示威者嘅威脅」。
法官潘敏琦則質疑,當時警方已宣布所有離開理大的人都會被拘捕,是否檢控是另一回事,然而上訴人接載理大的人離開,已構成「搶犯」。
法官彭寶琴指,上訴人的行為導致有人未接受警方調查,姑勿論最終調查結果會否導致檢控,或者即時釋放,但是這樣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指,有機會上訴人的意圖並非協助別人逃避警方拘捕,而是救出「離開當下有生命危險的人」。
律政司一方稱修改控罪並無不公
律政司一方指,針對鄭錦滿修改控罪至暴動罪,並無不公之處,因無論修改控罪前後也好,控方的指控從來是鄭從渠口爬出,並無改變過;雖然控方有申請傳召新證人,但原審法官不批准;而且修改控罪並沒有影響到辯方的抗辯策略。律政司一方又指,原審法官容許辯方申請重召證人,但是辯方選擇不重召證人。
3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押後宣判,會於6個月內頒下判決。
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何志豪、陳啟賢、馮思睿和林泳汶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暴動罪指,鄭錦滿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間,在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CACC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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