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日,近千人在美孚八期地盤外集會,以「千人瞓街」反對祥達在該址興建緊貼現有住宅的高樓。
後來,祥達向居民展開法庭攻勢,向法庭申請居民的禁制令,提出史無前例、無名無姓一次過控告所有人的「第七被告」,並且把4月3日的集會,列作阻礙祥達展開工程的「罪狀」之一。正是基於發展商濫用司法制度,濫告所有人以及把「阻擋」的定義無限擴大至集會,當日有出席「千人瞓街」的長毛、阿牛、毛孟靜等三位才仗義執言(當日出席的,除了民主派議員,民建聯的黃達東、李慧琼亦有到場),站出來自認「第七被告」,以突顯祥達指控之荒謬。
但想不到,十個多月後,更荒謬的事發生了。2012年2月10日,法庭對此案作出裁決,竟然接納祥達的申請,向曾健成、梁國雄、毛孟靜三位發出禁制令,並需他/她們繳交罰款(金額待將公布)。
曾、梁、毛三位,只是前來美孚參與了一次「千人瞓街」,從來沒有作出任何直接阻擋工程的行動,並且,4月3日當天是星期日,祥達根本沒有前來開工。阻擋一說,從何言起?﹗
法官區慶祥對以上兩點是絕對掌握的,然而,他依然選擇向三位發出禁制令,理由是基於「意圖」(見下面所附判詞摘錄69(3)︰evinced an intention)。區官以為,三人有「阻擋」、「干擾」工程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