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旺角禁制令執行當日懷疑藐視法庭被捕者共32人在12月15日應警方通知,到高等法院聽法庭指示。 絕大部分人完全不知道是為了什麼事。 32人中有25人同時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即執達主任)執行公務(即執行禁制令),但這已經在裁判法庭提堂,保釋候查; 其餘7人,只因懷疑「刑事藐視法庭」被捕,但並無檢控,亦已釋放,更不知是何道理要上高院,在民事訴訟之中出現。
上得庭來,只見原告缺席,亦無解釋,律政司代表主持大局,大意上告訴法庭律政司需時決定是否控告這32人之中的任何人刑事藐視法庭,要求法庭將事件押後至明年1月8日,待律政司決定。
律政司要求法庭寬限,無可厚非,但有何道理要32名被捕人士在1月8日再次出庭? 他們既非這宗民事訴訟任何一方訴訟人,原告人已置身事外,而律政司又未提任何刑事藐視法庭罪的檢控,高等法院對他們有什麼司法管轄權?律政司沒有一字向法庭解釋,法庭亦沒有問。 即使論常理,為何不可以要求律政司有了決定是否起訴任何人,然後再個別通知那些他打算起訴的人士?為何要所有人再次出庭,聽取律政司的決定? 絕大部分被捕人士反對出庭,其實十分有理。
刑事藐視法庭可被即時監禁,事態嚴重,然而整件事第一個不公平之處,就是從頭至尾,沒有人向這些絕大部分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人解釋程序,及提醒他們可能面對的後果,提醒他們及時尋找所需的法律意見,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