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條例》的出現,是為了保護在親密關係中受暴力對待的成員,以民事補救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強制令,保障其人身安全,「親密關係」是條例的核心。受虐者或許會因為種種理由而不將刑事條例用於親密關係中的施暴者,《家庭暴力條例》的功能,則在於從民事途徑讓受虐者受到更大的保護,免令親密關係中的成員受到傷害。
現時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其實是經過去屆立法會及政府一年多時間討論得出的共識,除了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受保護範圍,條例亦包括離婚、分居、同居、領養等關係。「家庭」在條例中包含的意義,早已遠超狹義的婚姻關係(離婚後還算是家庭嗎?);保守派認為,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會令社會誤會同性同居者亦屬家庭關係的一種,衝擊家庭價值」,令人疑惑:為甚麼相關指控不指向離婚夫婦和異性同居者?如果黃成智和保守派沒有大張旗鼓地反對,又有甚麼人會因為這條條例的修訂而「誤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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