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個人資料及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現時執法機關(如海關、警方)向電訊供應商索取用戶個人資料時,並非必須出示「搜查令(warrant)」。(攝:麥馬高)
(獨媒特約報導)上星期(1月28日)是國際私隱界盛事——「保障資料日(Data Protection Day )」。本港的個人資料及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現任專員(下稱「專員」)黃繼兒響應「保障資料日」,在facebook專頁發放短片,提醒公眾「慎留數碼腳印」。
公署:執法機關向電訊供應商取用個人資料 搜查令非必須
然而筆者必須指出,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在保障公眾留下的「數碼腳印」方面,仍存在一大灰色地帶。從其1月26日舉辦的「2015年年結報告及視察報告」記者會時專員的回應,再次確認現行的《私隱條例》,並無有效監管電訊供應商(如3、CSL、香港寬頻、中國移動等)處理用戶個人資料的方法。
公署首席律師郭美玲在記者會時回應,根據《私隱條例》,當執法機關(如海關、警方)向電訊供應商索取用戶個人資料時,並非必須出示「搜查令(warrant)」。當筆者追問專員,那電訊供應商是否有按《私隱條例》,就執法機關向電訊供應商索取用戶個人資料訂立實務指引時,專員明確表示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