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相信,任何一間機構,不論是私人、民間、官方、商業或公共的性質,當遇上超過10個人提出相同的質詢,那都應該不可能當為個別投訴處理,而是有需要向提問者直接清楚交待並檢討為何會引起公眾的疑慮。
而機構的公關亦必須作出判斷,按事件的嚴重性或傷害性去決定如何跟進。 直接書面回覆提問者是最起碼的要求,開記者招待會澄清解話是洽當而官方的做法。親自接見提問者再開記招公開交待當然最具誠意。
早前,由14個民間動物組織組成;得到7個政黨支持的「爭取成立動物警察大聯盟」,聯同四百多名市民在1月16日向愛護動物協會提出書面質詢如下:
近來三宗涉及虐待 (甜甜案與Phillp案) 與遺棄動物 (將軍澳遺棄唐狗)事件,貴會雖知情並介入處理,但均未有報警或促請警方拘捕疑人落案。我們實在無法理解貴會的做法,現提出質詢,希望貴會能解答:
1) 由非牟利獸醫診所於2012年12月20日及26日舉報的甜甜案與Phillip案中,連旺角警方都認為有明顯虐待證據,亦拘捕了疑犯協助調查。到底SPCA檢察部在當日接報時,根據甚麼指引、標準,在當時決定不將案件轉交警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