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嶧陽
(荷蘭在線專稿)所謂「邪教」多指非主流教派,或被稱為「新興宗教」,有時也會被視為「異端邪說」。認定某一種信仰帶有「邪教」的性質,大多是因為該信仰或其實踐超出了人們所能夠接受的行為規範,如積斂錢財,操縱信徒的精神生活,誘騙人們信仰某一派別而限制其選擇自由,或以某種不為多數人接受的方式實踐信仰,甚至以信仰之名致力於某種不為當政者接受的政治目的。
「邪教」一詞,中國古代早已有之,在明代就被明確寫入了成文法。然而,人們對「邪教」一詞的理解帶有明顯的價值傾向和工具性,與西方的認識方式有較大差別。
在中國歷史上,「邪教」一詞一直是當權者用來打擊異己的一種標簽和手段。官方壟斷了權威,規定了哪些神明是正統的,哪些是淫邪的,私自祀奉非官方認可的神明,就是淫祀邪教,可能遭受打壓。因此,邪教的認定具有極強的政治性,其使用也具有明顯的工具性。
之所以被統治者認定為異端,多是緣於其教義與傳統宗教或社會倫理背道而馳,或是危及到統治者的統治。當某種信仰團體危害其統治的時候,比如該群體具有社會反抗性,統治者首先將他們定義為「邪教」,而後出手打壓,師出則有名。但多數時候,邪教的存在和行為確實可能影響了社會的正常運轉,如違背正常的倫理關系,誤人性命,謀人錢財,妖言惑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