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在6月26日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全球歡騰。一方慶祝之際,反對聲音亦紛紛冒出,彷彿在提醒我們本次判決僅以比數五比四通過,贊成與反對的只差一票。也許,現在正是時候聽聽反對者的聲音。
本次反對法案的四名法官中,包括現任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反對一方主要以四個觀點反對法案,分別是司法的角色、婚姻的定義、宗教觀點和哲學觀點。
一. 司法的角色
羅伯茨的意見,主要不是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姻」,而是認為非民選的法官不應該有權力判決「同性婚姻合法」。他認為最高法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同性婚姻這種想法是好是壞與他們無關。根據憲法,法官有權力陳述法律是甚麼,而不是制定法律,也就是指不能「間接立法」。
反對聲音認為憲法中並沒有注明一種特定的婚姻理論。一個州的人民可以修改婚姻的定義來包括同性伴侶,但他們也有自由選擇保持歷史定義。法院這樣做會為社會帶來激烈變化,因所通過的議題仍未能在群眾間達到共識。他們亦指,接受同性戀,與接受同性結婚是有分別的,因同性婚姻是一種具有法律地位的婚姻關係。
二. 婚姻的核心意義:一男一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