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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在香港向來不被政府重視,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爭拗的事實。 連外國媒體亦相繼報導。 只是政府一向自我感覺良好,不知道其賤視動物生命的程度已污篾了香港這個所謂文明大都會之名聲,也為區旗上的紫荊花沾上不少動物的血跡。
一名男士向唐狗淋潑天拿水,繼而點火燒狗,令小狗最後因重傷遭人道毀滅。最後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
因為虐待動物被判入獄的例子在香港實屬罕見。 但八個月的判刑是否「合理」,我認為要認真看看法官的判詞。 法官的判詞有三個重點:
1. 法官形容被告行為殘忍、滅絕人性,是他見過最殘忍的虐待動物案例。
2.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非一時衝動,指其感到受到騷擾只是主觀感覺。拒絕接納被告的求情理由。
3. 法官鑑於近期較多虐待動物的個案,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169章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十萬。但為什麼今次的案例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判刑竟不及最高刑罰的四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