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松江(荃灣民生動力義務總幹事)
「房委會為無法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機構理想:是協助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入住能力可以負擔的居所」
《房屋署網頁》
以下為真實個案:
荃灣居民胡先生,38歲,原職裝修工作,30歲失業後至今一直沒有正職,與母親及弟弟關係惡劣,離家出走往劏房生活,成為綜援人士,每月有$5,000多綜援金,亦早於26歲已申請公屋,至今已131個月還未有上樓的機會。
他向我求助,因為過半的綜援金額都用作交租用,不足以過正常生活,他覺得不公平,被剝削,很憤怒,因為見到身邊很多朋友早已上樓,自己一直被社署及房署「兩邊踢」。
大家會否覺得很荒謬,這麼年輕就不工作,有手有腳要靠政府,還嫌棄津貼不足,為什麼要幫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