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事件期間,油麻地一帶發生警民衝突,警方在油麻地圍捕213人,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一名23歲青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年。他早前獲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上訴庭今(7日)頒下書面理由。上訴庭指,上訴人管有的口罩和手套,在潛在破壞或殺傷力方面,明顯與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有一些分別,因此刑期應略低於部份「中度罪責」類別的被告,改判監禁4年9個月。上訴人另外投訴未有因「年輕」而獲得3個月的額外扣減,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暫委法官香淑嫻的決定乃經過思考及沒有出錯。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上訴人張賀祺(案發時20歲)在2022年12月,在區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判囚5年。他針對刑罰提出上訴。
上訴庭頒下書面理由,引述上訴人爭議他只是管有外科口罩和手套,卻被原審暫委法官香淑嫻歸類為「中度罪責」的類別,與管有鐳射筆、噴漆和打火機燃料等裝備的其他被告,一併以監禁5年作為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