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單憑頭兩點法律觀點,終審法院已經表示足以判上訴得直,不過終院依然花費相當篇幅處理最後一個爭議點,就是控方涉案文件稱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大量遮蓋的問題,文件被遮蓋的嚴重程度,甚至有數頁完全只得黑色墨水掩蓋。終院在判詞指,由於上訴方辯稱不是外國代理人,控方將文件遮蓋犯上兩個「致命後果」,首先遮蓋的部分不能成為證據,使所稱控罪不能被證明;其次是被告方不可能接受公平審訊。終院法官在判詞表示,控方就「公眾利益豁免權」的申請適得其反,大量遮蓋文件的做法,令被告不能接受公平審訊,定罪無論如何都是不公和不穩妥。
於終審上訴時,上訴方提出「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使被告無法得知控罪文件的內容,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更形容,被告完全無法抗辯,陷入作家卡夫卡小說《審判》的情況。鄒幸彤更指出,證人不止拒答涉及PII的問題,更曾表明不會回答關於調查國安案件的問題,但原審裁判官沒有介入,她批評裁判官放任證人拒答,令審訊造成不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形容,控方將資料遮蓋,等同於控告某人強姦罪,卻不告之受害人身份,試問被告從何抗辯。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該指控必定會「自我推翻(self-defeating)」。
終院指縱然有責護國安 不能疏視人權法基本法
終院今在判詞花相當篇幅處理PII問題,5名法官指雖然法庭不時強調在《國安法》下有責任防範、壓制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法庭同時必須真誠地考慮《國安法》和其他現行法律,而不是忽略該些條文法律。法官所指的現行法律,包括《基本法》、人權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被告必須是無罪假定,以及必須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力。
而公平審訊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控方有公開證據的責任。終院法官指外國有豐富處理PII與公平審訊的案例,最基礎的原則是控方有責任公開對辯方有利的資訊。任何以PII為由遮蓋或不公開的資訊,法官指都有明顯風險令被告不能接受公平審訊。
根據案例,如果控方要申請PII,必須向法庭清晰指明,希望哪些資料不向公眾公開;而控方必須向法庭說明,為何公開該些資料,有機會令公眾利益有損害。終院法官更指出,若控方認為相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有關國家安全,法庭可根據《國安法》向特首申請「證明書」,指明資料不能向公眾公開。
須盡方法令被告得到公平審訊
法官又指,用PII之名不公開資料,被告將會無法取得可能有利於其抗辯、甚至有助其提出合理疑點的資料,必定損害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庭根據普通法案例,雖然「公平審訊」不代表「完美審訊」,但法庭必定要盡一切方法,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訊。
判詞指就本案而言,一個「顯著特徵(striking features)」是控方文件覆蓋程度,可以有數頁完全被黑色黑水遮蔽。法官提醒根據案例,因PII而不公開的資料必定不能成為控方證據,但當上訴方提出自己不是「外國代理人」時,控方有責任公開指證其為「外國代理人」的資料,但遮蔽文件的做法,就令辯方無法取得有助抗辯的資料。
法官在判詞指出,法庭認為控方將文件遮蓋犯上兩個「致命後果」,首先是令控方案情無法證明,第二是令上訴人無法接受公平審訊。判詞提到首席法官張舉能於聆訊時提出的「自我推翻(self-defeating)」觀點,指控方的PII申請,於本案而言是適得其反和自我推翻,令定罪必然不穩妥和不公。法庭一致認為定罪應被撤銷。
而律政司將涉案證據以「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蔽的做法,終院認為違反公平審訊原則。唯一律政司「小勝」的法律爭拗,是提供資料令的範圍。五名大法官指,若警務處處長能證明相關資料「相信可以」有助防範和調查危害國安案件,資料年份可以早於2020年6月30日,即國安法生效前的日子。
總括而言,涉案的三個重要法律觀點,律政司全部敗訴。
案件編號:FACC10、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