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片面理解——談七一案杜浩成判辭](/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裁判官杜浩成在五月二十一日,就黃毓民和陳偉業案件作出裁決時,說出了他對法治的理解,翌日,這番說話得到了左報的高度讚揚。杜浩成是這樣說的:
「破壞法治的行為絕不可取,而不合法及不和平的示威,也有破壞法治危機。無論任何法律,無論巿民是否喜歡,即使有強烈意見,除非被法院頒令有違《基本法》或《人權法》,否則都要遵守;而任何對社會議題有強烈意見的人,犯法亦要負上刑責,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否則香港核心價值無從說起。」
杜浩成對法治的說法,是帶有「以法管治」(rule by law)的意思,是極權政府對法律功用上的理解,法律被當權者用作管治人民的工具,杜浩成的所謂「無論巿民是否喜歡...否則都要遵守」,正屬這個性質。而真正的法治,是 rule of law,性質上是民主制度 democracy 的必要元素,民主制度是保障和鞏固民權,因此,民主制度裏的法律,也是為了保障和鞏固民權,將法治說成人人必須守法,是差之毫釐謬之千里。再講,極權國家也有法律,極權政府也講守法,杜浩成所說的守法即是法治,那麽,極權國度也有法治了,這顯然是荒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