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部分的士司機為了避開「拒載」指控,都會「扮冚旗,真揀客」。一名的士司機前年一個晚上在蘭桂坊威靈頓街懷疑拒絕讓兩名途人上車,過程被輔警目擊。輔警上前截查時發現的士未有「冚旗」,只是將一塊「暫停載客」字牌擺放在車頭擋風玻璃前,字牌未有覆蓋指示器,車頂的「的士」燈亦亮著,同時車上並未展示的士司機證。該名司機被指在停車候客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將證件架上展示司機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的士司機不服並上訴,稱若只假設車頂「的士」燈亮著、咪錶燈亮著、沒有遮蓋咪錶,就推測是「候客」,對他「不正確及不公平」,又稱「冚旗」和關車頂燈只是「慣常做法」不是法例。高院今頒下判詞並駁回上訴,法官指《道路交通規例》訂明任何移動或靜止車輛,若展示任何標認或信號顯示該車可供出租,已屬「停車候客」情況。若上訴人真的打算暫停載客,應「冚旗」及將車頂燈熄滅,但他並無如此做。
上訴人被控違反的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51條,當的士停車候客時,司機須在證件架上展示司機證,以供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易於閱讀。條例訂明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元。
無告拒載? 判詞透露輔警未向事主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