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MIRROR演唱會】專家指涉事鋼索低於標準並出現金屬疲勞 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MIRROR演唱會】專家指涉事鋼索低於標準並出現金屬疲勞 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演唱會事故調查小組的專家顧問林超雄博士出庭作供。林表示,涉事鋼索的抗斷強度低於市面上一般標準,甚至低於內地的「國家標準」,而且安全系數亦不足。另外,他發現幾乎所有護繩器都過於牢固地扭緊在絞車構架上,不能靈活轉動,以致鋼索承受額外負荷及飽受磨損。控方完成舉證,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3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需時向被告索取指示,明天透露被告會否出庭自辯。

調查小組專家稱鋼索因金屬疲勞失效

控方傳召演唱會事故調查小組的專家顧問林超雄博士作供。他於2022年7月31日到達案發現場調查,分別於2022年10月及2023年1月撰寫調查報告。林認為,涉案鋼索因金屬疲勞失效,加上護繩器未能轉動造成阻力,令鋼索百上加斤。其中一條鋼索未能承受LED屏幕的一半重量(即260公斤力的負荷),以致屏幕因自身重量而墮下。另一條鋼索雖然繫上屏幕構架,但所用的吊環螺栓同告斷開,以致屏幕墮下。

他解釋,涉事2條鋼索懸掛於內置凹槽捲筒的絞車系統,藉2個繞線排索導向輪依次置放於絞車系統捲筒上的凹槽内。涉案鋼索當中部分鋼絲在非常短的使用週期內產生了快速的金屬疲勞跡象,即低週期疲勞,以致案發時其中一條鋼索在使用短時間後便告斷裂。

專家指鋼索抗斷強度低於市面及國家標準、安全系數不足

林解釋導致上述情況的原因如下,他測試了現場LED屏幕的懸吊鋼索,發現其抗斷強度僅1100公斤力,低於內地「國家標準(GB)」的至少1185公斤力,亦低於市面上一般標準的1300公斤力。

另外,林表示鋼索的安全系數不足。他指2條鋼索要承受案中520公斤LED屏幕的負荷,假設每條鋼索負重約260公斤,安全系數約為4.2。惟根據國際標準,表演舞台上的懸掛系統普遍採用的安全系數為10。即使在要求較為寬鬆的建築工地中,無人在下方工作的話,懸掛系統所需安全系數亦為5。而涉案懸吊鋼索安全系數卻不足5,令鋼索更容易發生疲勞失效。當安全系數減少一半時,鋼索抗疲勞的能力減少不止一半。

專家指護繩器太牢固扭緊在絞車構架、令鋼索承受額外負荷

林再指出另一原因,他發現幾乎所有護繩器都過於牢固地扭緊在絞車構架上,不能靈活轉動。因此,不但造成阻礙鋼索順暢滑動,以致鋼索承受額外負荷和應力,亦使鋼索表面飽受磨損,並擠壓個別鋼絲。結果會大大損及鋼索的結構完整程度,導致頻繁塑性變形,令其承載負荷能力有所減弱。再加上懸吊鋼索所受負荷增加,以致其抗疲勞能力大打折扣。

林以「萬字夾」作為例子,若不斷屈曲萬字夾,也會令萬字夾更容易折斷。林亦指,部分絞車的繞線排索導向輪出現錯位,以致鋼索扭結並損及鋼索,令抗疲勞強度再打折扣。

專家指吊環螺栓的固定方法易令鋼索鬆脫

林最後指出其他原因,即涉事鋼索斷裂後,LED屏幕仍由另一條鋼索懸吊,但當中用以栓緊LED屏幕構架的吊環螺栓斷開。林發現,結合位未有使用墊圈幫助分散負載並防止螺栓鬆動,但發現在LED屏幕構架底部的螺栓孔四周焊接了一塊加固板,若鋼索出現扭結情況,以上述方法固定的吊環螺栓,便很容易因鋼索產生反扭結作用而鬆脫。

林續指,當一條懸吊鋼索斷裂後,LED屏幕會擺動,而當屏幕擺動到大概45度角時,會對吊環螺栓的螺柱施以極大彎矩,產生的拉伸應力超出了螺柱的抗拉強度,導致吊環螺栓斷開。林補充,康文署外聘職員並非負責檢查上述系統,只負責確保天花承重不會超出負荷。

3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代表首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問到,若更換涉事鋼索是否無效,因仍然是同一批質素。林表示或有效改善情況,因更換時會發現護繩器過於牢固扭緊,並作出調較。辯方亦問,雖然演唱會已經開始,但是否可以把屏幕拆下。林表示可以,他曾經在其他場合中要求拆下屏幕。陳亦問到,設計懸掛系統者會否將500公斤的重量誤解為500磅。林表示未能回答。陳追問,若他們知道實際重量,會使用更強的鋼索;林同意。

控方完成舉證,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3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需時向被告索取指示,明天透露被告會否出庭自辯。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戈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上次審訊:控方專家同意工程師簽發穩定證明書責任重大不能草率 「錯咗要孭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