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曹(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博士候選人,女同學社執行幹事)
兒童作為一個社會類別(social category)是相當晚近的社會文化產物,它的出現跟發展心理學的冒起、家庭教育功能逐漸被公營教育制度所取代,法律法規的界定,以至追趕現代性、急求「進步」、「希望」、「活力」等象徵符號的政治改革[2]息息相關。不少論著都提出,成人與兒少(兒童及青少年)的劃分並非自然而然,從跨文化的研究、對照古今的歷史回顧,及至當代爭議所引發的互相交鋒衝突的不同觀點,都清楚指示成人/兒少的邊界從來都游移不定。邵家臻就曾經形容香港法例對「成年」的界定猶如一場騷動,終日在不同法規中升降浮沉[3]。也許法例對「成年」欠缺劃一界定,旨在靈活照顧在不同情境下,個人的年齡、認知能力及社經地位與法例欲達成的目的之間的多變關係。但同時,游移的法例界線,或多或少透露了立法者、行政當局、司法機構以至民間團體對這三者關係的一般假設和相異理據。本文透過分析橫跨了兩屆立法會、經歷三年審議的《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草案》,介入本地學界仍然鮮有觸及的兒童色情爭議,並指出這次立法跟教育、媒體、宗教等社會力量一樣,有著形塑特定兒童形象的文化效果,以至在刑責的威脅下改變了我們看待兒童及其(視像)呈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