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兒童節,是為紀念保障兒童權利、反對虐待兒童或傷害兒童的節日。
前兩天,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在立法會特別財委會上,反對政府動用300多萬推廣兒童權利,並指經過佔領運動後,發現香港兒童已「好犀利」,「有啲細細個,十一、二歲都可以走出來,話要真普選,佢分得出乜嘢係真普選、乜嘢係假普選,已經好叻」。她又舉例指,「依家啲細路仔好叻,有啲阿媽鬧一兩句、推一兩下,即刻可以打電話報警」,認為香港有完善保護兒童法例,不用再宣傳兒童有何權利。蔣麗芸這番言論,完全突顯了她對兒童權利的無知,以及她對香港現今兒童和青少年的涼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1989年正式被聯合國通過,詳細列明任何地方的18歲以下兒童均享有「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以及「參與權」,而公約亦於1994年在香港正式生效。
但兒童權利是否真正在香港得以實踐?
以下,筆者嘗試從貧窮兒童的生活狀況及兒童及青年的政治參與兩方面來描述兒童權利在香港的實踐。
《生存權》
*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兒童權利公約 - 第6條,1990)
*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兒童權利公約 - 第6條,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