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於2019年12月,「屠龍」小隊及另一「勇武」隊伍,被指計劃在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察,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爆炸罪,另被控串謀殺警罪。案中3名認罪被告,在審訊期間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包括:「屠龍」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以及「槍手」蘇緯軒。《獨媒》整合3人在庭上的證供,在他們口中,自己及其他人分別是甚麼角色?辯方為何批評這些證人的可信性?
▌第一名控方證人:「屠龍」隊長黃振強
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他原被控4罪,其後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2罪即「串謀謀殺」罪及「管有爆炸品」罪,則獲存檔法庭。
辯方:黃振強為減刑而「作故仔」
據證供顯示,黃於2022年底仍然維持不認罪,直至2023年初被加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事隔兩個月後他要求警方到收押所見面,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最終他向警方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立場指,黃與警方商討後,為了獲得更多減刑,因此故意「作故仔」誇大其他被告的參與角色,使他們入罪,自己就可獲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