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7歲無業男子涉在6.12五週年當天,穿著印有「光時」的上衣和戴著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於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及遊蕩罪等。他早前認煽動罪,另外兩罪則撤回,押後至今午(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今年3月從台灣購入涉案衣物,並選擇在6.12這個特別日子展示煽動字句,屬有預謀犯案,企圖令動亂「死灰復燃」。蘇官指被告攜帶一盒排泄物,顯示他隨時準備以暴力方式回應不同意見人士。蘇官考慮被告行為所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被告有同類型案件的前科及認罪等因素,最終判囚14個月。本案為首宗定罪及判刑的新煽動罪案件。
被告諸啓邦(27歲,報稱無業)自首提堂起還柙至今逾3個月,他上周五(16日)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a)(i)條。他另面對的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及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本案為首宗定罪的新煽動罪案件。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