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去年初因衝擊校委會會議,早前被判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毀壞及企圖強行進入三項罪名成立;前港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李峰琦亦被判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案件今日判刑,辯方於庭上再次讀出多封求情信,又指本案發生時上訴庭並未處理東北案和黃之鋒案的刑期覆核,因此上訴庭重新釐定的判刑標準不應用於本案。法官宣佈將於下午3時30分宣判。
裁判官:需判阻嚇性刑罰 李柱銘: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
裁判官高偉雄表示,經已閱讀過黃之鋒和東北案的案例,認為「一般性量刑原則」同樣適用於本案。高續指,即使犯罪者的行為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判刑同時需要考慮情節的嚴重性和是否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若犯案者行為適合判社會服務令,但犯案情節嚴重,法庭亦不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上訴庭發出的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不應影響本案。李亦要求釐清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標準,指過往案例均有不同的判刑標準,如部分案例需要符合全部6個標準(首次犯案或只有輕微刑事紀錄、有穩定家庭背景、工作紀錄良好、現正受僱、有悔改之心、重犯機會不高);但另有案例指出不需要符合全部標準,而具真誠悔意為先決條件。法官一度宣佈休庭30分鐘,以參閱有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