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大紀元)
(獨媒特約報導)高叫口號、抬棺材、惡搞政治人物都是在香港遊行示威和集會中常見的舉動,但近年越來越多人因示威而被拘捕或檢控,古思堯案令大眾關注香港的人權和自由是否已經不復在。提到人權問題,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昨日(2月18日)召開會議,為向日內瓦人權大會遞交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報告作諮詢,會議邀請了不同界別人士出席及發表意見,當中有愛國大律師建議成立「騎警」隊,亦有民間團體高呼警權過大,人權倒退。
國旗法或違人權法
黃耀明在立法會發言片段
(獨媒特約報導)香港政府將要向日內瓦人權大會交功課,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報告,於是在今年2月18日,在立法會召開會議邀請27個團體和社會人士出席及發表意見。其中一個被熱議的議題便是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和諮詢,藝人黃耀明及多個同志組織亦有出席發表意見。
黃耀明表示「受到很大傷害」
代表大愛同盟出席會議的黃耀明提及去年反性傾向歧視的諮詢議決被否定,他說:「這個對我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傷害」。他表示政府連一個諮詢和討論都不可以開展,更枉論立法,認為這是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大都會的恥辱。希望政府盡快落實人人平等這個普世價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對不同性傾向免受歧視的承諾。又盼望以後不用再唱二十多年前的作品《禁色》。電台DJ梁兆輝都有出席,他強調政府不能只眷顧宗教利益而忽略同性戀者的權益,說:「宗教自由再大都不能凌駕與人權至上。」
城巴拒租車予同志遊行示威
(獨媒特約報導)政府計劃以「先導性質」推出兩項條件「較成熟」的青年宿舍項目,包括東華三院位於荷里活道空置學校及香港青年協會位於寶鄉道的青年中心作改建,預計項目可於2016年落成。今日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上審議,工聯會王國興表示,現有多於20萬的公屋申請者中有半數是青年人,對比起只有數百個的青年宿舍,政策實在是「雷聲大,雨點小」。記者訪問早前曾到立法會抗議的「青年拒當樓奴運動」成員杜振豪則批評該政策是一「陷阱」,政府不過是藉此「花招」去拖延解決青年實際的住屋問題。
就「先導計劃」中只有數百個宿位,且要兩年後才能落成的問題。王國興在會上表示政府應開放思維,「以多種渠道去想辦法」,如將空置的物業、宿舍,辦公室作基本維修,給非政府團體承辦再作使用。民主黨黃碧雲亦認同,「已被殺的學校,政府不如在每間房放置八張床」,她同時認為青年宿舍「僧多粥少」,具抽獎意味,未能真正解決住屋問題。民建聯何俊賢議員則對青年宿舍落成前青年的住屋問題感疑惑,希望政府可定出有關青年住宿的發展方向。
文:葉寶琳
新年前二月五日的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了「為固定小販排檔區小販推行的資助計劃」,當中涉及二億元,焦點第一在搬遷全港位於梯口共550個排檔,第二就以十二萬「利誘」牌主交回牌照。這計劃雖然不獲媒體注視,但其實對香港小販生態造成了不少危機,隨時令全港排檔數目大減八分一,而高永文局長亦在會上承認小販數目會整體減少!
這個計劃沒觸及梁振英的施政理念,卻成為的首份施政報告的第一段內容。二月五日立會會議上,高局長和食環署署長梁卓文堅稱新計劃目的不在減少小販數目,但也沒否認計劃會導致小販數目減少的客觀效果。
花園街大火已結束一年多,死因庭仍未開審,但政府已在這一年多對排檔小販開展了不少管理措施,除了去年十一月已開始的停牌釘牌制之外,梁振英提出的二億元基金,目的在希望改善排檔的消防安全。政府在二月五日的立法會就宣佈計劃的詳細內容。
微調、優化、細化、活化,近幾年流行的語言藝術,這次市建局稱為微調的「需求主導」重建計劃,又真否他所言之「微」呢?「需求主導」第一擊海壇街重建項目,如果不是市建局出動媒體猛攻,迫使不願賣舖的業主屈,想必鎩羽而歸。勢色不對,一計不成又生一計,從前每個地段需逾八成業主同意收購,才能達致重建,局方以缺乏「彈性」為由,改為整項目八成就可成功重建。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需求主導」剛推出,就更改遊戲規則,強搶民產,市建局和主席張震遠意欲何謂呢?
想法何來?
一個「彈性」就可以解釋新方案?市建局可能已收到消息,不少地產商已收得七七八八的地段(如︰土瓜灣美善同道公務宿舍),有利可圖。從前大地段中有一楝大廈收購失敗,無法擴大地盤整體重建,成為大型屋苑,將利潤最大化。
如下圖所示,大廈A單位較少,有6成居民反對重建,較合理方法是大廈A劃出重建範圍,讓其他大廈B, C, D 和E重建,但按照市建局新方案,最終收購比例只要高過8成,大廈A的居民也被迫重建。
總收購比例 82.9%
相片由本網讀者提供
動物在香港向來不被政府重視,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爭拗的事實。 連外國媒體亦相繼報導。 只是政府一向自我感覺良好,不知道其賤視動物生命的程度已污篾了香港這個所謂文明大都會之名聲,也為區旗上的紫荊花沾上不少動物的血跡。
一名男士向唐狗淋潑天拿水,繼而點火燒狗,令小狗最後因重傷遭人道毀滅。最後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
因為虐待動物被判入獄的例子在香港實屬罕見。 但八個月的判刑是否「合理」,我認為要認真看看法官的判詞。 法官的判詞有三個重點:
1. 法官形容被告行為殘忍、滅絕人性,是他見過最殘忍的虐待動物案例。
2.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非一時衝動,指其感到受到騷擾只是主觀感覺。拒絕接納被告的求情理由。
3. 法官鑑於近期較多虐待動物的個案,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169章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十萬。但為什麼今次的案例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判刑竟不及最高刑罰的四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