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項之中你符合了五項,你是一名病態賭徒。」精神科醫生這樣對我說。
他指的是,我符合美國《精神病診斷手冊 - 第四版》(DSM-IV,全稱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IV)給「病態賭博」所下的定義。手冊說,若以下十項行為其中五項或以上持續發生,此人便有「病態賭博」:
(一)沉迷於賭博相關的思想或事物(例如:回憶賭博經歷、幻想賭博歷程、盤算如何籌集賭本)。
(二)為滿足賭癮,賭注愈來愈大。
(三)多次嘗試控制、減少或停止賭博都不成功。
(四)減少或停止賭博時,會變得焦躁。
(五)以賭博來逃避問題或解除焦慮。
(六)輸錢後,擇日再賭冀賺回賭本。
(七)為隱瞞賭癮而欺騙他人。
(八)以非法途徑(例如:偽造、欺詐、盜竊、挪用)獲得金錢作賭博之用。
(九)因賭博而失去或危害婚姻、工作、教育、晉升等機會。
(十)依靠他人提供資金,以舒緩因賭博造成的緊絀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