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為編輯所擬。
當年,即八十年代時期,為什麼提出要有《基本法》?講得白點,就是「不相信共產黨」。當年那些親英的兩局非官守議員,就是因為「恐共」、「怕被鬥」,才希望英國繼續管治香港,在不被接納下也曾提過「中英共管」;又不成,就衹能夠靠《基本法》。
《基本法》是文件、是一大堆字,關鍵是靠《基本法》內的機制和人物,《基本法》實際的功用是「區隔」開中共和所關連的制度和思想,而當中用作「區隔」的屏障,也實在不少。
1、行政長官代表香港人
2、公務員制度上政府中立
3、司法官員和法院獨立
4、立法會民選化
5、基本法諮詢委員會
6、公民權利保障
7、解放軍不離營
8、中央衹管外交、軍事。
以上種種,一點也不含渾,但問題是《基本法》是文字,得個講字,關鍵是人類怎樣把它實行。
回頭一望,事隔已是三十多年,明年是香港強制回歸二十週年,一切都是預計之外,我們都被《基本法》誤導和出賣了,或被自己的幻想誤導和出賣了。
正如二百年前西風東漸,西方現代文明遇上東方古老文明,踫個焦頭爛額,結果靠第二次世界大戰打到大家都元氣大傷,各自回家收拾殘局,東西方的踫撞才告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