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6人不認罪受審,除李予信及劉偉聰之外,餘下14人皆被裁定罪成。45人今(19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書面判刑理由,當中回應辯方求情時提出的法律爭議,考慮到本案控罪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官認為《國安法》第22條的刑罰分級制雖有參考價值,但是並不完全適用。辯方另提到涉案計劃註定失敗,惟法官則認為不應猜測,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所有參與者均用盡努力希望令涉案計劃成功,當時亦從未有人提及計劃不可能實現,而61萬名有份投票的市民亦不認為是如此。法官指初選的競選者是涉案計劃之中的重要人物,沒有他們,涉案計劃便不可能開始,他們支持及積極參與在這計劃之中,因此應被歸類為「積極參與者」。
戴耀廷等部份被告質疑刑罰分級制不適用 官裁不應硬性地套用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判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