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6人不認罪受審,除李予信及劉偉聰之外,餘下14人皆被裁定罪成。45人今(19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判刑。法官指,案中4名組織者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屬罪行中的「首要分子」級別,法例指明最低刑期為10年監禁。法官指,首3人的量刑起點為15年監禁。法官提到,戴耀廷在本案中是「幕後主腦(mastermind behind)」。至於任「從犯證人」區諾軒及趙家賢,則因認罪並作供協助控方,各獲一半減刑。法官另接納趙家賢或被戴耀廷誤導了計劃的合法性,額外減刑3個月。
1)戴耀廷
法官指戴耀廷是「幕後主腦」屬首要分子以15年為起點
被指為組織者的戴耀廷判囚10年,法官指,戴並非僅僅是35+計劃的發起人,更是初選的組織者,屬於「幕後主腦(mastermind behind)」,其文章引起民主派的注意。因此法官將戴納入「首要分子」級別。法官不同意戴稱沒有打算將「攬炒十步曲」作為政治行動的藍圖,因他在數月內發表一系列相關文章,因此不難追蹤其漸進的思想。法官認為,實質上戴提倡了一場革命。
法官亦指,雖然戴未必是初選或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但他為有意行使計劃下否決權的人,提供不可或缺的平台。戴為了成功,亦同意吳政亨的「三投三不投」計劃。戴在初選後並未停止參與計劃,當區諾軒退出時,戴只是表示自己需要暫時休息。
在評估戴的罪責時,法官只會考慮2020年7月1日之前的事實作為背景。法官指,「首要分子」的最低刑期為10年監禁,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法官考慮戴的角色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是15年監禁。唯一求情因素是戴及早認罪,因此獲三分一減刑,判囚10年。
法官亦提到,兩名主要組織者對計劃的成功抱有樂觀態度。組織者花費大量時間及金錢舉行記者會、協調會議及選舉論壇,同時亦發起眾籌。
2)區諾軒(從犯證人)
法官指區諾軒不及戴耀廷激進 另指其證供關鍵
同被指為組織者、在案中擔任「從犯證人」的區諾軒,法官指他作為組織者之一,其證供屬「關鍵(crucial)」,在合併所有證供後,能夠有系統及邏輯地向法庭提供事件的全貌。在罪責方面,法官認為區作為組織者,其參與程度與戴耀廷大致相同。區在計劃開始階段已參與其中,儘管他不像戴般「激進(radical)」,但量刑起點同為15年監禁。
法官考慮到區作為控方證人,他所提供的證據的重要性,故給予一半減刑。另外,區得知香港及中國的官員對計劃「示警」後,區隨即退出計劃;區亦嘗試游說趙家賢退出計劃。法官亦考慮到,區對法律的無知,以及他過去對公共服務有貢獻,最後因應上述因素,決定再給予5%減刑,總刑期為6年9個月。
3)趙家賢(從犯證人)
法官接納趙家賢被戴耀廷誤導計劃合法性
被指為組織者、在案中擔任「從犯證人」的趙家賢,他在交付階段及時認罪,並為控方提供證據。法官指,趙的證供獲法庭接納,亦協助法庭達成裁決。
法官不同意趙在串謀中只屬於「積極參加者」,反而認為他是「首要分子」,因他作為組織者之一。考慮到趙的重要角色及參與程度,法官以15年為量刑起點。法官亦有考慮計劃的非暴力性質。法官指趙及時認罪並協助控方,因此給予一半減刑。
法官接納趙可能被戴耀廷誤導,故認為計劃合法性,因此減刑3個月。惟法官拒絕接納辯方指,計劃客觀上沒有可能實行,因政府可以及時阻止這個公開的計劃。法官量刑時,已考慮被告無法控制的原因,令計劃無法進一步繼續及成功。
法官最後考慮到被告親友、其選區太古城街坊為趙所撰的求情信,以及趙過往的公共服務。法官認為趙致力在港推廣調解,亦積極擔任區議員,因此同意他有良好品格,再給予3個月減刑,總刑期為7年。
4)鍾錦麟(從犯證人)
法官指其參與程度不及戴耀廷等3人
為「從犯證人」的鍾錦麟,法官不同意辯方指他屬「積極參加者」,反而認為屬「首要分子」,因他為組織者之一,但參與程度不如戴、區及趙。法官決定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鍾認罪及協助控方,因此給予45%減刑。他另因對法律的無知及過往參與公共服務,獲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1個月。
根據《國安法》第22條,一旦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首要或罪行重大」可處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則判監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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