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週刊恐襲案,掀起了很多社會討論。其中一個爭論是,查理漫畫到底屬歧視仇恨言論,還是只是嘲笑諷刺或侮辱極端的宗教份子。
為什麼今次會出現這兩者差別的爭論?因為我們通常認為歧視仇恨言論比嘲笑侮辱嚴重得多,甚至嚴重到應該立法禁止。但歧視仇恨言論如何與嘲笑侮辱區別出來,並不容易說清楚。
嘲笑侮辱與歧視仇恨言論
一般而言,嘲笑與侮辱都是志在羞辱對方,令對方感到不堪或羞恥。而侮辱通常會貶低對方的人格或名譽,嘲笑則不會。
至於「歧視」,這個概念並不簡單。它本身是抽象的道德概念,用來介定什麼差別對待是錯誤。我曾經在一篇文章裡為「歧視」作出一般性界定:
當(且僅當)一個行為屬不合理、不公平、帶有貶義成份或具敵意的差別對待,則這行為屬於歧視。
譬如,當一個零售店老闆因為應徵者的性傾向而不聘請對方,則屬歧視,因為該老闆以性傾向這不相干的因素拒絕聘請對方。但一間教會聘請牧師時不考慮無神論者,則不屬歧視,因為這是合理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