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一月時特首被傳媒追問會否「退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時,回應了會考慮,而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更於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建議中央政府諮詢港府是否退出《禁止酷刑公約》,企圖藉此拒絕處理任何酷刑聲請,以「解決」「假難民」問題。事實上退出《禁止酷刑公約》是否就能解決有關問題?非也,因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仍有責任審核酷刑聲請,而不能將有可能遭受酷刑、不人道待遇或迫害的尋求庇護人士遣返原居國家。此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
《禁止酷刑公約》保障港人多方面人權
另一方面,雖然「酷刑聲請」與《禁止酷刑公約》相似,但只是《禁止酷刑公約》其中一部份;《禁止酷刑公約》其實從多方面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包括執法機關權力有否得到制衡、執法人員使用武力是否恰當、不同政府部門對小眾的處理會否導致不人道對待、甚至有否充份防止家庭暴力等。
我們一連幾日,與大家認識一下,到底《禁止酷刑公約》及其機制,關注香港那些人權狀況。
警方執法一直是《禁止酷刑公約》關注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