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攝:Alex Leung
看到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在出席完《版權條例》修訂的論壇後被圍,心裡一沉。
自2005年政府就1997年通過的《版權條例》修訂進行諮詢起,獨立媒體(香港)一直跟進,在諮詢期發動網民提交意見、公開批評版權持有人公器私用、批評政府只屈從西方知識產權的霸權,缺乏培養本地創意的視野,並與港大新聞傳播學院合作引進「Creative Commons」。2011年草案出爐,又與一眾網絡組織動員反「網絡廿三條」。
想不到守了十年,卻看到一場反抗版權持有人欲借助公帑打擊所謂的網絡侵權者的戰役,行將轉化為一場向泛民潑糞的動員,憤怒之餘,亦希望大家別跌入民間失敗論的陷阱,否則民間運動就只能靠不斷尋找敵人與失敗之中,獲取憤怒、絕望之快感,自我邊緣化,成為雜音。
《版權條例》之惡與網民守衞戰
當年(2011年),網民把《版權條例》(修訂)稱為「網絡廿三條」主要有幾點:
1. 刑事化「超乎輕微損害」的網絡侵權
2. 在普通法中「公平處理」(fair dealing)的框架下,沒有豁免「戲仿」、「二次創作」等。
3. 參考美國的《千禧版權法案》,把版權作品的分發權延伸至未來所有傳送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