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東「光豬」案12人,分別被控以「阻街」及「阻差辦公」的罪名,今日宣判。裁判官指控方未能毫無疑點地證明有關指控,包括示威行動並未對行人及行車構成嚴重阻礙、由示威行動開始至警方清走最後一人時間不足兩小時以及警方提供的示威區並不實際,某些控方證據在時地人上亦出現「重大分歧」,因此所有罪名均不成立。裁判官在「評語」階段,表示示威者雖然沒有違法,但對警方態度「傲慢」、「自以為是」、「橫蠻」,不明白他們是幫助利東街的街坊,還是為了「街頭鬥士的虛榮」,這些舉動「迫使」警方採取行動,因此不允許眾被告索回堂費,變相罰款四百蚊。
裁判官先陳述案件的小小背景。控方共傳召16位證人,只有1位是普通市民,證據則主要為兩餅現場的錄影帶。當日示威者於利東街及莊士敦道交界,和平地拉起橫額及派發傳單。警方的立場為,示威佔據路面,令莊士敦道一條西行行車線及利東街封閉,警方亦於利東街及廈門街交界設立示威區,並多次呼籲及警告示威者但不被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