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執法部門濫捕成風,更有欠缺法治觀念的建制派質疑「警方拉人,法官放人」,猶如把法律視為服務當權者的工具。身為立法機關一分子必須謹守崗位,監督政府與審議相關法例,特別是關注影響網絡自由和資訊自由的法例。
去年佔領運動期間,新聞時有報道警方引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拘捕市民,涉及的網上行為,例如發表激進網上言論、發布示威相關的技術、號召參與示威行動,只要涉及取用電腦而證明有犯罪意圖,便有可能被捕和檢控。
過去我曾多次就第161條的問題在不同途徑向政府跟進,包括在立法會上提出質詢、去信保安局及律政司,要求索取個案資料和要求當局修訂第161條的議案,但統統不獲合理回應,該議案亦遭到建制派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