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藝人照片引起全城軒然大波,鍾亦天亦曾因此被還柙於荔枝角收押所八星期,有網民甚至發起遊行抗議警察。今天,亦有一名網民郭鎮瑋,因為被控發布淫褻照片而罪成,同樣關柙在荔枝角。
印象中,我沒有聽過香港政府或法庭沒有特別針對互聯網上發布色情物品而加強刑罰,但在不知不覺間,「懲罰」似乎越來越重。去年五月,男子胡大偉因在討論區貼超連結,被裁定「發布淫褻物品」,因而被判罰款五千元。鍾亦天未判罪便要入收柙所,郭鎮瑋於七月三日被判罪成,但還沒有判刑(等待背景報告),便要還柙三星期了。這是否要傳遞一個甚麼訊息予公眾呢?
郭鎮瑋的情況跟鍾亦天相近,要待在收柙所裡,不過,鍾亦天當日還沒有被判罪便被還柙了,及後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裁定他發布的相片為「不雅」,而非「淫褻」,所以最後才被撤銷控罪釋放。但郭鎮瑋發布的照片,已被裁定為「淫褻物品」了,他亦被定罪了,刑期是多少暫時不知,但既然裁判官判他還柙,似乎極有可能是判監,而非罰款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