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佔領運動期間,警方執法的手法相當具爭議。其中,有途人於旺角路經示威區時,無故遭警司朱經緯揮舞警棍擊中後頸,當時已令不少港人關注;有報導指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監警會) 早前大比數投票通過,警司朱經緯去年在旺角街頭用警棍毆打市民的投訴「證明屬實」,但警方投訴警察課表明不接納此「毆打證明屬實」決定 - 令市民再一次感到嘩然。
如市民覺得警方執法不當,理論上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將進行調查,並按《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呈交報告予監警會審核;監警會的角色,理論上是監察投訴警察課的工作。
但實際上這個監察機制是否有效呢?今次朱經緯警司的個案正正突顯這個機制的問題:投訴警察課是警方其一個部門,要調查市民對警方的投訴,本來就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而監警會雖然獨立於警隊,但並無調查權和懲處權,只能對投訴個案進行審核,形同「冇牙老虎」,只能「監察」投訴警察課的運作 – 但這種「監察」,被監察者 – 投訴警察課甚至可反過來指「不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