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應邀到泰國朱拉隆功大學交流,不過於抵達泰國曼谷Suvarnabhumi機場時被當地入境部門扣留10小時,被單獨囚禁於囚室內;期間未獲准聯絡家人及律師;而他回到香港後,則指自己曾要求當局解釋扣留原因,但不得要領。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指出:「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而於作出逮捕時,需即時告知理由;但今次事件,泰國當局將黃之鋒扣留但拒絕向其交待原因,則有違此標準之嫌,香港政府應該盡力並及早向泰國政府了解,確保即使有香港居民不符合當地入境規定,但仍能受到合理對待,人權亦能受到保障。
不過令公眾關注的,是泰國總理巴育的回應;他說,今次驅逐黃是應中國要求,「是中國的事,非關泰國」,而黃之鋒亦在其facebook 專頁表示:「你知道這裡是泰國,情況是跟中國一樣,跟香港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