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按:土地正義聯盟執委葉寶琳與另外兩名示威者,被指去年6月6日強行闖入立法會,被裁定違反立法會的行政指令罪名成立,本文為葉寶琳寫於裁決之後。
我與張漢賢及黃根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立法會的行政指令罪名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本月28日下午二時半判刑,期間會等候感化官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編號:ESCC3350/2014)
判決後我希望提出幾個問題:
1. 立法會可有召警入立法會的指引?
裁判官強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因此立法會權力是需要重視,本人當然認同這觀點,但按多位證人在庭上確認,案發的2014年的立法會並沒有任何召喚警察進入立法會範圍協助的指引,即是什麼條件下立會保安才可尋求警察協助呢?當年並沒有任何要求,只是秘書處和立法會主席和內務委員會主席商議後就可召警到場。這豈會是尊重三權分立的做法?公眾現時無從得知最新指引為何,本人認為立會秘書處實在有需要公開相關指引,以確保三權分立之基礎。
2. 立法會內可有示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