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大漏洞,團體倡「強姦」改「插入式性侵犯」](/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特約報導)「女人不單止是個別的受害者,也是制度下受害者。」現時香港有關性暴力的法例已沿用超過五十年,其立法原則是以保障貞操、違反社會道德等原則出發,對強姦的定義亦僅限於「以陽具插入陰道」式的性交。在法庭之上,成年受害人得不到私隱保障,又要面對辯方律師再三提問,受到二度創傷。 昨日(1月8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對「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作諮詢,多個婦女團體出席。約二、三十個來自不同團體的示威者與立法會議何秀蘭、黃碧雲、毛孟靜等,在會前在立法會外示威,示威者舉起寫上「不要陽具中心」、「陽具與非陽具侵犯 同樣暴力」、「我要性自主 不要性暴力」、「保障私隱 我要屏風」等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