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勞委會退回「創作者職業工會」的申請,創作者還是要成立「創作者職業工會」!勞委會不要創作者,那文建會呢?
1983年,德國即以「藝術家保險」以及「職業藝術家聯盟」有制度、有計畫的從基礎上保障職業藝術家生存與工作權,如今,論及德國文創發展,其核心創作者已達八、九十萬人,這些措施不只德國藝術家,連在德國境內從事藝術工作者同樣享有。相較之下,「文化大國」、「文創產業」喊得漫天響的台灣政府,卻不見任何具體政策面對從事「文化外交」、「文創產業」的第一線堅兵──創作者,一個無法保障創作者生存權與工作權的社會,如何將創作人才留在台灣?
本末倒置的是,台灣的文創政策只談「產業」、談「銷售數字」,現在台灣觀眾看的是加拿大的《太陽馬戲團》,是美國百老匯的《歌劇魅影》,是韓國的《大長今》,是台灣的門面《雲門舞集》,然而—再過幾年呢?政府如此任由創作者自生自滅,恐怕將面臨文化產業找不到頂尖的創作者的窘境,到時候再想亡羊補牢,為時已晚,因此,想讓台灣社會擁有開發國家的藝術創作人才以及文化生活水準,政府責無旁貸,應主動且積極地,從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保障創作者的生存權與工作權──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