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主席:
兩周不見,別來無恙?
本人於獄中閱報得悉閣下領導之行政管理委員會下令管制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助理進入大樓之自由。尤其甚者,乃是本人之助理黃浩銘及黃永志,以及社民連成員曾浚瑛更被列入黑名單,於上周五舉行財務委員會之時段,遭禁止進入大樓。音訊阻隔,本人未知是否屬實,亦未能與聞其中詳情及理據。但想必與三人於前周五(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響應「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抗爭時被捕,涉嫌觸犯《公安條例》一事有關!
若此屬實,則閣下及「行管會」之決定不但大謬,亦屬侵犯黃、黃兩君身為本人議員辦事處所應享有之權利,至於曾君則被剝奪到訪辦事處的自由。根據普通法「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即使遭到警方拘捕以致檢控,於未經法庭審判、定罪之前,均屬清白之軀,而非罪犯,其正常權利不得遭受肆意剝奪。現時,警方既准之具保候查或候審,即表示執法部門並不擔心三人會於保釋期間,再度觸犯刑法,因此毋須還押處置。既然如此,則閣下及「行管會」諸君又何必越俎代庖,妄下不必要之判斷,妄作不必要之制裁,犠牲三人應享之權利,以致影響本人議員辦公室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