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9歲射擊競技場男職員於2020年6月29日被警方發現在居所無牌藏有槍械,包括一支手槍、一支長槍和53枚彈殼等,遭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被告管有的手槍和長槍均不能發射,可謂「閹槍」,而不符「火器」定義,因而不應落入《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管範圍。控方槍械專家報告提及涉案物品經過拆卸,並與另一些槍械部件組裝,可恢復開火功能;辯方指若然控方基於此來聲稱被告管有「火器的某部份」,是危險的說法。
被告施朗(29歲,射擊競技場職員)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控方昨舉證完畢,辯方今作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
辯方:涉案手槍和長槍均不能發射 不屬「火器」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蘇信恩指,本案主要圍繞法律爭議,即涉案物品是否落入《火器及彈藥條例》的規管範圍,若然它們不是的話,案件便應到此為止。
辯方力陳,從被告住所搜出的手槍、長槍和彈匣,均不屬於「火器」。控方需要證明涉案物品滿足一系列的條件,才能符合「火器」定義,其中一項條件是涉案物品需能夠發射(shot),惟被告管有的手槍和長槍均不能用來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