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12月宣布流亡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目前定居於澳洲並獲認許為當地律師。他過往就反修例事件入稟及提出私人檢控,被下令支付訟費;另因藐視法庭罪成判囚3年半,同時須付懲罰性訟費。惟許未有支付訟費,遭律政司入稟高院申請他破產,高院今年2月頒布破產令。破產管理署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要求不得開始計算破產期。高院今早(23日)進行聆訊,法官陳靜芬批准申請。換言之,破產期不得開始計算,自動解除破產的日期亦會因而延後。
對於首次破產的人士,若然與受託人充分合作,破產期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除非受託人或債權人反對解除破產,否則破產人士會於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若然破產人未有充份合作或提供財產資料,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不開始令」,使有關期間不得開始計算。一旦法院批出「不開始令」,會令破產的有關期間延遲至該命令的條款獲遵守後才開始,而自動解除破產的日期會因而延後。
破產呈請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許智峯。許於2020年1月曾入稟要求警方公開催淚彈成分,以讓他提出司法覆核。法官下令終止訴訟,許須支付彌償訟費。許同年就西灣河警員開槍及深水埗的士司機撞傷人的案件提出私人檢控,惟遭律政司介入,法庭於2020年8月批准撤控。許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同樣須付彌償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