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關注團體於七一上街,抗議版權條例。(圖: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版權持有人一直投訴香港版權法落後於其他地方。他們眼見現行香港版權法未能廷伸至網絡世界,但自己的經營模型仍墨守於上一世紀,就怪責現行的版權法落伍,未能完全保護他們的利益。他們支持網絡廿三條把一切「溝通方式」盡歸版權法限制、他們提倡把版權年限由 50 年延長至 70 年、他們要求政府立法強行要求網絡供應商禁止網民瀏覽某些網站,以維護他們既有利益。對,香港的版權法實在是很落後,但落後不在於保護版權人的利潤,而是遲遲未有足夠豁免平衡用家使用權、保障表達自由及知識的流通。
香港版權法最墮落的地方是香港政府在修訂案中嚴重向版權持有人利益傾斜。版權持有人更有一種恩主心態,給予市民豁免有如施捨給乞兒一樣,一臉「給你就是人情,不給我也有硬道理」。而政府更搬出「創作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為版權人護航及為限制市民創作、言論、表達自由正名。
知識產權不是絕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