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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版權法的墮落

版權關注團體於七一上街,抗議版權條例。(圖: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版權持有人一直投訴香港版權法落後於其他地方。他們眼見現行香港版權法未能廷伸至網絡世界,但自己的經營模型仍墨守於上一世紀,就怪責現行的版權法落伍,未能完全保護他們的利益。他們支持網絡廿三條把一切「溝通方式」盡歸版權法限制、他們提倡把版權年限由 50 年延長至 70 年、他們要求政府立法強行要求網絡供應商禁止網民瀏覽某些網站,以維護他們既有利益。對,香港的版權法實在是很落後,但落後不在於保護版權人的利潤,而是遲遲未有足夠豁免平衡用家使用權、保障表達自由及知識的流通。

香港版權法最墮落的地方是香港政府在修訂案中嚴重向版權持有人利益傾斜。版權持有人更有一種恩主心態,給予市民豁免有如施捨給乞兒一樣,一臉「給你就是人情,不給我也有硬道理」。而政府更搬出「創作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為版權人護航及為限制市民創作、言論、表達自由正名。

知識產權不是絕對的權利

「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也必須指出知識產權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就寫明版權法的精神所在:
「為促進科學及實用藝術的進步,保障作家及發明家的著作及發明有時限的專有權利。」

可見美國的版權人在版權法下的權利最起碼有兩方面限制:第一,美國版權法的目的是鼓勵創作及發明,以推動科技及藝術進步;第二,版權人的利益是受到時間所限的。明顯地,美國憲法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非為版權人一己私利而服務。因此,美國早於 1978 年1 月1日已採用開放式的版權豁免「公平使用」,實行至今已有36年有多。而加拿大亦已於 2011 年採用開放式的版權豁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故此,開放式豁免並非新事物,更是國際間的大趨勢。

就算是使用單項點名式「公平處理」的英國,在修訂後的「公平處理」數目就多於香港版權法下的「公平處理」一倍。香港2014年版權修定下提供的豁免可以說只是小恩小惠,不但未能追上科技的新發展及世界版權法的潮流,更遑論能夠為市民提供足夠保障。

香港要進步 豁免就要開放

版權持有人常提出保護版權人利益有助創意工業的發展的論調。「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必須指出開放式的版權豁免不只對某幾個創意工業有利,更是對整個社會及文化有利。只有市民有足夠空間發揮其創意,那些版權人的創業工業方能有所發展,更有助發掘有創意的人材,可謂一舉二得。因此,版權持有人應把目光放遠,不要只顧眼前利益而扼殺了整個社會的創意及文化。

可惜,版權持有人及政府對於「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提出的一個開放式豁免 — 「衍生豁免」 — 處處留難,多番用上香港版權法必須符合國際要求為由,拒絕保障網民。「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為此曾向政府提交並引用各國學者論文以支持「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如何符合國際三步檢測的要求、安排美國學者與政府會面解釋「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提出不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的改善方案,如把三步檢測的要求納入豁免要求、把「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納入公平處理原則下等等,但仍不得要領。於2014 年6 月時,政府呈交上立法會的草案中否決採納有 97% 意見書支持的第四方案 —「衍生豁免」,無疑是政府又再一次無視小市民意見之舉,只聽商界大財團指使。

香港版權法的墮落,就是落在不敢創新且畏首畏尾的香港特區政府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