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兩天網上不斷流傳的一份由教育局發放的《不自殺契約》,網上評論多屬批評甚或譏笑。對此,我們的心理學家有一點回應。
該《不自殺契約》是出自教育局教育心理服務組於2015年更新的《學校處理學生自殺問題電子書:及早識別、介入及善後》,刊於附錄十八(pg.52)。
在輔導過程中,與被輔導者訂下某些「契約」(contract)屬常見並經驗證屬有效的一種手段。這絕非期望被輔導者在訂下契約後會因怕接受「違約」的懲罰而遵守規則,而是希望透過建立契約的過程,將契約涉及的內容突顯(highlight)、具體化,期望該內容能進入並常駐在被輔導者最表層的認知記憶當中。
套用在有機會自殺的學生身上時,契約能對一個思考情緒處於較混亂狀況的學生,讓他將焦點放在最簡單亦最易記憶的自救方法之上(如:協助者、求助電話、分散注意力方法),以增加他們在有自殺念頭時能回想緊急自救方法的機會。
所以,此《不自殺契約》的存在價值並非在於立即解決所有與學生自殺的背後原因,而是作為一個急救工具,以減少學生執行自殺行動的成功率,亦為輔導學生爭取時間(buy time),同時讓他與立契參與者(如家長、老師)建立一個較緊密的關係為以後的輔導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