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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公開信:依家監聽其實仲洗咩勾線呢?

致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公開信:依家監聽其實仲洗咩勾線呢?

(圖:蘋果日報)

黎局長:

你好,我是獨立媒體(香港)的政策倡議主任,我們一直跟進《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的修訂發展。相信你也很清楚,下星期三《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便會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由《條例》修訂的法案委員會開始首次會議,我便成為會議的忠實觀眾,我們開會前直接去信委員會主席葉國謙先生,把獨媒對《條例》修訂的建議聲明遞上立法會,並把聲明傳送給每一位立法會議員,讓我們的建議最後得以在立法會討論。

一直代表保安局回答議員題問的,是保安局副祕書長李美美。她一直盡忠職守,禮貌地回應我們的提問,雖然貫徹政府的原則性官腔,但那仍不減她的溫和禮貌。當劉慧卿議員引用我們的聲明,同時在涂謹申議員的多番追問下,問她《條例》是否包括監管網絡即時通訊軟件,好像whatsapp, telegram等時,她說總之《條例》裡「通訊」的定義就等同《電訊條例》內的「通訊」定義,還一而再再而三,不厭其煩地把定義讀出不下十次,雖然等於沒有回答執法機關有否監聽市民的whatsapp, telegram,但她的耐性的確比很多局長甚至特首高出百倍。

《條例》修訂,給予專員可以聽取截取成果的權力,這絕對是一種進步。因為專員如果沒有權力聽回執法機關監聽了甚麼市民及甚麼內容的話,又如何能判斷執法機關有否監聽錯了人,或者違規變相侵犯了市民私隱呢?雖然專員這種權力早在立例時(即九年前)已應該存在,在前任專員胡國興大律師的多個周年報告裡,都證實了執法機關每年都有違規監聽,像勾錯線,監聽了新聞材料等等,還曾有執法機關說胡官調查他們有否監聽是浪費時間。

《條例》修訂後專員將會有實權,代表市民監察政府的監聽有否侵犯市民私隱,不用再單靠執法機關自己寫的報告決定他們有否違規。雖然遲了九年,但專員終於有實權亦更有尊嚴地監察政府。又雖然,有權聽回監聽內容都不代表執法機關會減低違規情況,因為執法機關就算真的違規,每年都只用口頭警告作處分,講了接近十年,都沒有刑事責任。但是,這總比專員一直被稱是「無牙老虎」好。

但去年七月,廉政公署及警務署被揭曾接觸國際黑客的事件,局長真的應該要請兩個單位向公眾交待一下。保安局局長在維護香港治安方面責無旁貸,但歷任的局長施政,都似乎不傾向置人權在較優先的考慮。上星期,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兩會期間提出建議,由中央諮詢香港是否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即是香港人權組織聯合地就「暗角七警」事件要求聯合國向香港政府施壓那條國際公約)被指是不重視人權之舉。前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就狂推「廿三條」,結果五十萬人上街。

現今科技發達,由斯諾登事件及最近美國FBI用法令要求蘋果開「後門」查案等實例,都清楚見到就算民主國家也會超越私隱底線地去監聽市民。這類查案權與私隱權的戰爭已正式在民主國家展開,香港是國際城市,現在又是大數據年代,而今年政府還說要重視創意科技發展。要別人放心在此安居、旅遊、營商,除了人身安全外,網絡私隱的安全其實也變得越來越重要。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立例的起因就是,當年的特首曾蔭權在2005年頒布行政命令,賦權執法機構(包括警察和廉政公署等)進行秘密監察,但社會引起激烈批評,因為特首命令不等於法例,這做法等於非法監聽市民,侵害人權。當時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命令違憲,高等法院判予勝訴。這條例,其實正是因為要平衡執法機關,甚至是特首,在查案時,不要越權侵犯市民私隱權而設立的。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曾多次在會議中指出,現時條例已經過時,執法機關可以去電話公司及網絡供應商直接取得用戶的個人資料,連搜查令都不須。現代生活裡,每人手執smartphone, 都要有network連接到才上到網,而電話公司與網絡供應商就是提供network 給市民的商業機構。數碼通2013年已被爆出賣了173萬個市民的資料給第三者用作直銷,同時今年政府還說要全面增設 wifi 熱點,從網絡保安的角度,政府如要監聽市民,簡直易如反掌。當執法機關監聽也不再單單依靠勾線,那條例是否應該詳細且全面檢討網絡通訊的私隱保障情況,而不是施舍式小修小改,只給回專員本身九年前已應該有的實權?

截取通訊及監察專員多是大律師,他們重視法治的精神,但由成立初期已被外界質疑他們欠缺人權方面的背景。再加上前保安局局長李少光退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言論,及廉政公署和警務署被揭曾接觸國際黑客的事件又久久未有交待,讓人更質疑《條例》在執行時,當面對執法機關用「偵測罪案」的原因去監聽市民,專員及當局有沒有足夠的權力與人權視野去評估監聽行為有否違規地侵害市民的私隱。

《條例》即將進入二讀,雖然無緣與局長您直接交流,但面對一條充滿漏洞已達十年的條例,而難得有修訂的機會,我不求完美,只求合理。有關當局不能說我們提出的問題不在修訂範圍,就忽視上述《條例》已存在十年而且一直惡化的漏洞。十年前的網絡科技發展與今日已經完全不同,特首都要玩facebook,議員開緊會都用whatsapp聯絡,Iphone已進化到6S,Steve Jobs都過世了,你只是數下自己一日望了幾耐電話,開過幾多個app,用過幾多次google map,上網用信用卡買過幾多張演唱會飛,你就會明,依家監聽其實仲洗咩勾線呢?

因此希望保安局儘速澄清《條例》裡「截取」的法律定義——勾線,向電話公司及網絡供應商拿已被傳送及貯存的即時通訊訊息(包括文字、圖像、聲音),是否同樣等於「截取」?

最後,附上早前獨媒的兩個聲明,希望您認真考慮我們的建議。


生活愉快
與時並進

依庭敬上

附一、《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過時 須大幅修訂防政治監控
附二、要求廉署及警方交待接觸黑客公司 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保公眾私隱

附三、獨立媒體(香港)聲明:《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本周二讀「截取」定義含糊不清 草率通過葬送巿民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