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報/明報於高等法院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官林文瀚指淫審處於初審時,沒有遵照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10 (b), 10 (e) 和 14(3)(c) 審議物件,犯了實質性的錯誤,宣判初審評級無效。中大學生報要求校方收回較早前的警告信,並向學生道歉。
淫審亂咁審 違反條例指引
條例 10(b), (e) 規定,審查員要考處一件物件的整體性效果,以及該物件是否有一個誠實的意圖 (honest purpose),而14(3)(c) 則要求淫審處要指認淫褻及不雅的部份。
在中大和明報兩案裡,淫審處粗疏地把登上的多篇文章,視為一個物品,但因為不同文章有不同的效果與目的,處方根本不應接受呈交,更不能把這些不同作者,不同內容目的的東西,視為一物。法官又強調,審裁員而不用為評級公開解釋,但這不代表他們在審議時不用討論和給予原因,他們更要就著每一個原因達成一致/大多數共識,該原因才能成立。若不同的審裁員,因為不同的原因而評定物品,這個評級並不成立。同樣的原則亦應引用在指認物件不雅/淫褻的部份,審裁員不應以自己的觀感或腦中的圖像去評,而要具體指出那些部份,並就每一個指認出來的部份達成一致/大多數共識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