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Manson Wong
我1985年踏足法律界,之後連續三年與刑事案結緣,時常聽到疑犯指自己遭差人毆打,由於是口同鼻拗,真假難定,一些疑犯堅稱受打,堅持在法庭向法官陳明,從沒有一個的說話被法官信納,想「差人打人」的指控成立,天方夜譚。究其原因,法官也無法判定打人的事實,只當疑犯為求達到脫罪目的而生安白造。
但經過七警案後,法官對「警察打人」的指控恐怕也會改觀,警察真的會打人。其實,司法制度也是建制一部分,都會對制度中人採取信任的態度,法官信任警察,變成表面上理所當然,但總有一條矇濃界線不能超越,在口同鼻拗的情況下,若判七警有罪,恐怕法官也會遭非議,但若是証據確鑿有片為憑,仍判無罪,則公衆定必嘩然,司法才叫不公。
但經昨晚集會,法官們見到警隊人員表現出的氣燄,有如千軍萬馬,對警隊的真面目,可謂一清二楚,將來判案,也應心中有數,對「警察打人」的說法有必要正面地積極衡量,因為事實確有常常發生,兼遭受警隊的普遍認同和接納,「打人」是警隊中文化之一。
警隊中人以各式各樣理由,試圖把「七警打人」合理化,以至七人都不應有罪,亦有立法會議員如梁美芬更重提「辱警罪」,嫌現有法例對警察的保護存在不足,所謂「不足」,當然與事實不符。我是反對「辱警罪」的,一直以來,保護警察的刑事罪行,相當具體,例如「阻差」、「襲警」和「拒捕」,從正面眼光看,「阻差」可以防止有人阻礙警員執行職務,我也曾在協助一宗搜查令時,被一位督察以此威嚇過,相當有效。而「拒捕」及「襲警」則屬嚴重罪行,定罪會被判監。
「辱警罪」應該比「阻差」輕微,限於言語的辱駡如問候警員老母或舉中指,但除非説話內容意義明顯,或動作清晰,是否「辱警」便存在不甚客觀的成份,例如「公安」、「中國警察」,由於辱警內容屬於口頭説話,很容易被警員利用來「砌生豬肉」,將本來沒帶明顯侮辱的説話加鹽加醋,甚至生安白做,「辱警」類案件,一如「阻差」、「拒捕」類罪行,因為衹是靠警察一人的口頭証供來指証,警員話有,被告話冇,口頭鼻抝,証供便變成片面之詞。法律上,片面之詞也被視為証供,由法官一人來決定是否可信,但一般來說,法官會認為警員與被告無仇無怨,不會砌被告生豬肉,在採納警員「片面之詞」後,把被告定罪。事實上,「阻差」、「拒捕」和「襲警」這類只有警員充當唯一証人罪行,一直被警察在無罪可告下,被警方用來對付態度傲慢「得罪阿Sir」的當事人,已是臭名遠播的罪行。
因此訂立「辱警」罪,市民將會永無寧日,每次遇上警察,只能立即按著手機進行拍攝,以防被屈,但這樣做往往會引起更大的敵對情緒,一發不可收拾,因此,「辱警」罪是一項進一步破壞警民關係的最佳罪行,更有利於警察對當事人施予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