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因為於網上呼籲市民到旺角參加「遮打革命」而被捕及指其涉嫌犯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刑事罪行條列第一百六十一條列明: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此條例最惡的地方在於 (1)(a) 中囊括所有刑事罪行,只要有意圖犯罪而取用電腦就有可能違反此條例。我們翻查過過往立法局議員就此法例的提問,當時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這樣回應:「上述條款旨在打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例如網上詐騙、非法入侵電腦系統行為等科技罪行,及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當中最令人咋舌的是,「透過使用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意即只要涉及電腦的罪行就受此條例管轄。
莫乃光議員:萬能key
而事實上,很多現行法例本已足夠檢控罪行,但執法部門近年卻有濫用此條例之嫌,以地圖炮式在一般的控罪外,只要涉及電腦都加控多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翻查過去案件相當荒謬,如案件KTCC 4509/2010中西醫替其中一名被虛報長者注射疫苗,但申領資助失敗而揭發。現行法例中的使用虛假文書罪不用,卻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控告此西醫。案件 ESCC2491/12 更可笑,被告人偷拍得女同事的如廁照片,收藏在家中個人電腦,又是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如果本身的行為已是犯罪,根本無須使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來控告被告人。可見,執法部門近年已有濫用此條例作控告。如「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加上本來已被網民稱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法,香港的「網絡白色恐怖法」可謂已成完全體,網絡自由及表達自由可謂岌岌可危。
網絡供應商及網絡平台請立即提交透明報告
於多次網民因為此條例被捕中,執法部門都必先向網絡供應商及網絡平台索取網民資料。但香港的網絡供應商及網絡平台卻未有就有關執法部門的索取數字及提交了什麼資料作公開報告。而有關網絡供應商及網絡平台更鮮有有向網民說明其就有關執法部門索取網民資料的准則。網絡供應商及網絡平台提交透明報告及撰寫相關的守則,不但可令網民明白在什麼情況下其資料會被交給執法部門,更可防有人胡亂索取網民資料。
對抗惡法最強方法 行使你的緘默權
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控告時,控方必須要證明該電腦是被告人使用。執法部門縱然能夠在供應商及網絡平台取得電腦的 IP address 或用戶資料,但卻十分困難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時使用該電腦。因此,控方很多時也得依賴被告人與警方錄取的口供紙中自願承認或認罪以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時使用該電腦的人,而法庭亦因此能夠裁定被告人有罪。故此,行使你的緘默權是非常重要,特別是一些會令你因此而入罪的問題如:電腦是屬於誰人?當時,你是不是使用該電腦?你的電腦有沒有密碼?是不是你才有密碼?等等,你都有權不回答。
在「遮打革命」中,我們奮力爭取我們應有的民主自由,人人也是鍵盤戰士的同時,我們也必須知道很多法例本來用意不壞,但落在只為政權服務的執法部門時往往都成為惡法,以此作政治檢控。因此,所有鍵盤戰士們必須小心行事!
鍵盤戰線 x HKCLU 共勉之遮打革命第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