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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無理勸銷案 性侵舉報無路訴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新聞稿

會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
就性暴力受害人受到警察不合理對待提出五大控訴
建議監警會要求警隊改善有關處理性暴力案件時的工作程序
(2013年10月22日)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一直關注性暴力問題,除了為性暴力受害人(受害人)提供支援及輔導服務、向公眾宣傳性別平等及預防性暴力的訊息之外,本會亦積極監察執法部門在處理性暴力個案時的工作程序及手法等,倡議改善現有制度之不足,以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障。

本會轄下的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於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間共處理419宗性暴力個案,綜合不同個案的經驗,性暴力受害人在報警過程中曾遇到警方不友善及不合理對待,忽略受害人作為案件證人應有的權利。本會遂針對現時警隊在處理性暴力案件時的工作程序及處理案件手法,與監警會進行會面,本會在會上引述受害人的經驗提出下列五大控訴,並建議監警會向警方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五大控訴:

一、 勸喻受害人銷案

任何案件受害人皆有報案權利,警察亦有責任在接獲舉報後認真處理每宗案件。然而,風雨蘭在過去兩年處理的性暴力個案中,有受害人在報案後曾遭警方勸喻銷案。有警員以「難以控告侵犯者」為由,說服案主銷案,亦有警員向受害人說出「妳當自己比鬼責」、「當自己one night stand」等等的話來敷衍受害人,淡化案件的嚴重性。

受害人遇事後決定舉報案件是想尋求公義,將侵犯者繩之於法。然而,警察勸喻她們銷案,此舉不單令受害人失去對執法人員的信心,也為受害人帶來更大傷害和侮辱。

二、 拖延或拒絕替受害人申請法庭保護措施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凡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及「恐懼中的證人」皆有權向法庭申請甚至獲主動准許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亦有訂明,易受傷害證人(包括兒童、精神上無能力人士,以及感到惶恐的證人)有權利申請以屏風作供或其他法庭保護措施。

儘管法例及《罪行受害者約章》指出,警察在處理性暴力案件中,應協助受害人申請相關法庭保護措施。然而,曾有未成年受害人本已符合法例上可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的資格,可是該受害人到接獲通知上庭時,警方仍拒絕為她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即使其監護人多番要求,甚至向警方展示《罪行受害者約章》,警方亦不予理會。另一位性暴力成年受害人亦曾主動向警方提出申請以屏風作供,但警方以「妳已經夠18歲,係成年人,唔可以申請(屏風)」為由拒絕其申請,並多番表示「成年人的申請應該不會獲批」。事實上,任何一名成年受害人因符合「易受傷害證人」中「感到惶恐的證人」條件,仍有權提出申請。可是,警方卻未有提供協助,令受害人最終因感到害怕及恐懼而放棄出庭作供。

警方的回應及處理手法違背了《罪行受害者約章》的原則,一方面令需出庭作供的受害人因出庭而感到受威脅;另一方面令受害人在缺乏法庭保護措施下感到恐懼和擔憂,最終放棄出庭,令侵犯者繼續逍遙法外。

三、警方拖慢案件及不知會受害人案件進展

根據香港警務處發出的《罪行受害者約章》,受害人有權得悉案件的進展情況。無論是否提出檢控,警方亦應將結果通知受害人,並說明調查進度、證人角色及權利、司法程序的聆訊日期和地點、以及上訴結果等。而受害人的權利更不應因其身份、種族、宗教、性別等差異而受到影響。

然而,事實上受害人經常不獲通知有關案件的進展,案件甚至被警方一直拖延進度,令受害人在整個等待過程中受盡精神及身體上的折磨,遲遲未有獲得公平的審訊。據風雨蘭輔導員表示,曾有外籍傭工被僱主強姦後報警,受害人在2012年10月初報警時已接受所有程序,最後一次補充口供日期為2013年1月21日,期間警方一直沒有透露案件進展。案件發生至今已有一年,但本年10月風雨蘭再度致電查詢進展時,負責隊伍表示案件仍未交到律政司處理。

警方拖慢案件調查,又沒有通知受害人案件進展,令受害人在漫長又不知就裡的過程中感到極大壓力,往往擔憂案件情況,受害人又恐怕突然要上庭,要再度回憶及重提侵犯經歷,而又不清楚調查情況,影響受害人的復原。

四、 受害人反被檢控 

在法律上,強姦、非禮均屬嚴重罪行,警察在處理性暴力案件時,有責任將侵犯者繩之於法,面對性暴力罪行的受害人,警方應保障她們作為受害人的權利,讓受害人在毫無擔憂及損害其權益的情況下作供,協助警察逮捕侵犯者。

可是,在風雨蘭的個案中,曾有受害人在服用毒品後被強姦,事後報警求助,警方就強姦事件替受害人錄取口供後,隨即表示以毒品罪行拘捕受害人,但卻沒有向受害人交待強姦案件。亦有風雨蘭接觸的受害人被非法禁錮、被毆打及被強姦後報警求助,受害人身上有明顯瘀傷,但警方在錄取口供時忽略強姦毆打事件部分,卻反控告受害人毒品罪行。受害人經歷性侵事件,已受盡折磨,雖然受害人願意配合警方的調查工作作供,但同時受害人卻在缺乏「無損權益口供」(Non Prejudicial Statement)的保障下,擔心會反被警方控告,此舉非但影響已報案的受害人作為證人的基本權利,也令未報案的受害人因擔心落取口供反會被告而決定不報案。

五、強烈批判受害人,指責受害人的不是,造成二度傷害

對於性暴力受害人而言,侵犯事件已經令其身心承受難以撫平的傷害,而在報警過程中又受到警察多番質疑,甚麼以難聽的口吻回應性侵犯事件,受害人不單要面對侵犯事件帶來的直接傷害,還受到警察人員的無禮及批判,此舉除了為受害人帶來二度傷害之外,還令受害人對報案過程更感害怕。

有風雨蘭接觸的一名未成年受害人被網友強姦後報案,在錄影口供中,警方先要求單獨與受害人面談,縱使風雨蘭社工要求陪同,仍遭拒絕,此舉已違反《罪行受害者約章》,亦嚴重忽略受害人作為未成年證人應有的權利。而警察在錄取口供前更對受害人說:「如果當時沒有叫出聲,就唔可以話自己被強姦。」此舉令受害人感到自己的侵犯經驗被質疑。另外亦有受害人因警員不相信其被侵犯的經歷,一直提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甚至問及受害人與案無關的性經驗,令受害人作供時感到難堪及備受質疑。按《罪行受害者約章》所指,警務人員「要經常以禮貌、同情和關懷的態度對待他們(罪行受害者),並要尊重他們的個人尊嚴和私德。」可是,從本會接觸個案經驗,反映現時的制度和執行都出現漏洞,令受害人未能從制度中獲得應有的保障及有尊嚴的對待。

建議:

在香港,每日有最少8宗性暴力事件發生,而大部份女性遇到性暴力事件都沒有求助。社會對性暴力的偏見及司法制度的不完善都是令受害人無法求助的原因。根據風雨蘭過去兩年(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熱線服務數字統計,我們發現87%的性暴力幸存者沒有報案,即是只有13%的幸存者選擇報案。因此,報案率偏低這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和探究。為了打擊性暴力,我們希望更多的婦女報案,同時亦希望警隊在處理受害人報案時,更顯得專業及顧及受害人的需要,以避免再度傷害,同時可增加她們對於司法制度的信心。

本會明白到在個案跟進上,不同警局及警隊有很參差的表現,但整體上,警隊亦應按照工作程序跟進。基於上述案例,本會欲尋求監警會協助,找出警隊處理受害人舉報時之工作程序中可能會引發受害人之再度傷害,期望就警隊工作常規提出改善建議,以堵塞制度漏洞,讓受害人能獲得合乎公道與公義的對待。

1. 制定工作清單

警方應效法處理家暴案件的模式,主動就性暴力案件制定警隊工作清單,在接獲性暴力罪行的舉報後,按清單內容為受害人提供充分協助及支援,以保障受害人作為證人應有的權利。清單內容可參考《罪行受害者約章》,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Ø 即時為受害人提供醫療轉介,包括進行婦科檢查、驗身、緊急避孕等服務
Ø 儘快為受害人安排法醫檢查,以免影響搜證工作
Ø 受害人獲得社工或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士陪同
Ø 轉介受害人至風雨蘭 (Hotline: 2375 5322)
Ø 向受害人提供口供副本
Ø 向受害人提供案件編號及負責警員聯絡資料等
Ø 為受害人向法庭申請屏風、電視直播聯繫或其他法庭保護措施

2. 增加訓練及提升訓練質素

現時不同警區的警員對性暴力受害人有不同對待,但部份警員可能對性暴力受害人存有偏見,基於警員欠缺對性暴力的觸角及敏感度,本會認為警隊應增加及提升相關培訓,提昇警隊處理性暴力案件的工作技巧及態度,內容可包括了解有關性暴力受害人的身心狀況和需要等。警隊應安排定期培訓次數,以確保不同警區的警員的質素一致,並定期檢討培訓工作的成效。

3. 審視及檢討更新現行警隊處理性暴力案件的工作指引

為確保性暴力受害人受到專業、具敏感度及同理心的對待,本會促請警隊檢討及更新處理性暴力案件的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應具有約束力,內容應涵蓋以下部分:

Ø 警察應為性暴力案件受害人向法庭申請屏風、電視直播聯繫或其他法庭保護措施;
Ø 警察應保障受害人的私隱及不可詢問與案件無關的性經驗;
Ø 警察應為受害人填寫「無損權益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s),則受害人(亦即案件證人)在作供過程中即使披露了不利己的口供,執法機構亦不能以該口供內容向證人提出檢控;
Ø 警察應主動通知受害人有關案件進展。

4. 成立特別隊伍處理性暴力個案

長遠而言,本會認為警方應參考家暴案件的處理方法,成立特別隊伍處理性暴力案件。

三大控訴 - 摘錄部分警察不友善的說話:
「妳都唔肯定有無發生過,妳都唔知架啦」
「算啦,你當被鬼責啦」
「妳當One night stand啦」
「妳已經夠18歲,係成年人,唔可以申請(屏風)」
「這樣的申請(屏風)令我很麻煩」
「如果妳當時無叫出聲,就唔可以話自己被人強姦。」
「你唔想比佢(有性行為),你咪夾實D隻腳囉,咁佢就一定唔可以夾硬來。」
「你老婆可能同佢(侵犯者)有路(曖昧關係),你叫佢(受害人)唔好告啦!」